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二)

  发布时间:2012-03-27 16:03:15 点击数:
导读:二、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下统称为“矿业权证”)的相关情况1、矿业权证是通过何种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是否真实、…

二、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

(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下统称为“矿业权证”)的相关情况

1、矿业权证是通过何种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探矿权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所需的勘查资质;

2、矿业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

4、矿业权证项下的矿业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矿业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

5、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6、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

7、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是否存在涉诉情况。

矿业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抵押权;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8、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矿业权是否存在争议;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是否已满两年(协议出让的是否满五年),不满两年的,在勘查作业区内是否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矿业权人在获得探矿权时的勘查程度以及目前的勘查程度;探矿权系再次转让的,探矿权人是否能够提交比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探矿权延期后是否存在面积缩减的因素或可能性。

9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对矿山企业生产占用草原、林地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占用手续。是否编制并严格履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

10、与开采特定矿种相关的其他证照和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及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情况

1、企业生产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

2、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除上述情况外,各省区还出台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

   (三)环保情况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当初公司设立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环保审查、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有无受到整改制裁通知。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关于环保的投资是否到位等。

综上所述,律师围绕矿权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是矿业投资人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我国找矿新机制的建立和矿产资源整合的完成,我国矿产资源业发展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此展开的法律服务将更加专业、全面、规范,这就要求矿业律师要以更加高尚的职业操守和更加高超的专业技能为整个矿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矿业投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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