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制度的考察——从国美黄陈之争说起

作者: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程军 来源:中国公司法网 发布时间:2011-01-25 13:14:45 点击数:
导读:国美黄陈之争并没有因为今年9月2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而尘埃落定,甚至只是争议的重新开始。因此,关于此次事件的话题以及由此话题而引发的思考也远远没有结束。其中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董事究竟是个别股东利益的代表和…

 

国美黄陈之争并没有因为今年92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而尘埃落定,甚至只是争议的重新开始。因此,关于此次事件的话题以及由此话题而引发的思考也远远没有结束。其中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董事究竟是个别股东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还是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笔者认为:董事应当是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公司治理架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由此可见,董事会作为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决策与执行机构,必然以全体股东利益或者说公司利益作为最高原则。因此,董事也就必然成为公司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其次,根据董事的选任程序,一般情况下,董事由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提名,再经股东(大)会投票,最终成为公司董事。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成为董事前,首先要获得股东的提名,但这是否就意味着该董事就要向其提名股东负责呢?并非如此,因为,提名股东仅仅是有董事的提名权,并非选任权,董事的选任权是在股东(大)会。因此,董事自然应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第三,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是必然的,但这种冲突只反映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也就是说,股东的不同意见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表达。但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却是唯一的,不管股东对该决议是赞成,抑或反对。而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也只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不可能,也不应该去执行个别股东的个体意志。

第四,董事之所以成为董事,除了获得股东提名,还要获得股东(大)会的认可,而股东(大)会在选任董事时,重要的考量是其是否有能力代表和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董事的个体能力十分重要,如果其仅作为个别股东的傀儡,显然无法得到股东会的认可。

第五,不但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可能是冲突的,个别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之间也可能是冲突的,或者说,公司整体利益不但不等于股东利益的简单相加,甚至可能背道而驰。那么,在这种利益冲突或背道而驰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董事会必然只能代表并维护某一利益主体,而这一利益主体必然是公司。

第六,从以上分析来看,是不是说董事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一旦获选任,就把提名股东抛开一边。事实当然并非如此,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如果股东具有提名权,同时也就表明他在股东(大)会上有更多的话语权。董事没有理由与之发生矛盾,而恰恰相反,他往往会在董事会里有意无意的贯彻提名股东的意志。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公司内部会出现大股东操控决策,甚至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正是为了平衡董事会在组成上先天存在的不同利益股东的差别,才创设了独立董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等。使小股东和职工在与大股东的角力中有了利益的平衡力量。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与职工董事制度的创设,就是对董事会未能贯彻公司利益维护者的角色而采用的一种平衡制度,其制度出发点就是要将董事会的公司利益维护者的定位坚持到底。

第七,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董事会与股东会不同的决议方式,董事会的决议方式是一人一票制,而股东会的决议方式是一股一票制。这种不同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反映了制度设计者对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平衡思想。如果我们在一个公司中倡导一切唯股权多寡论,那么大股东就应该比小股东有更多的权利,大股东不但在股东(大)会,而且在董事会上也应当拥有更大决策权,那么董事会也就应当按照董事背后其所代表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来行使决策权,而并非一人一票制。但恰恰相反,无论该董事是由大股东提名的,还是由小股东提名的,在董事会决策时都是一人一票,权力相等,甚至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也有相同权力,这样的制度设计就很好的表明:董事不是提名股东的代表和维护者,而是公司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第八,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理论考察,董事会是受股东(大)会委派,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董事非由个体股东委派的,因此,董事自然是公司利益的代表与维护者。

综上分析,董事作为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这一认识应当可以得到确立。但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那就是大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这在国美事件中就出现过这种声音,有人就曾质疑,如果黄光裕不能决定陈晓的去留,那么黄光裕作为大股东,他的意志如何得以体现。其实,在公司制度设计中,董事会是有任期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因此,如果大股东对其提名的董事不满,他可以在换届时重新提名新的人选。

国美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关于公司治理的思考还很多,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与看法,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对公司治理的思考还将继续下去,这种继续也必将对未来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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