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总局若干意见的分析

作者: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世军  发布时间:2010-06-09 10:24:48 点击数:
导读: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落实措施,共有二十六条。以下就其主要方面分析如下:

    1.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降低外商投资门槛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对较小,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就可以在名称中适用“(中国)”字样。而普通的外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

2)增设营业性分支机构

为了满足从事物流、旅游、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广泛布点的需要,若干意见明确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可以在分公司以外增设营业性分支机构。

   

    2.放宽出资限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1)可以以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从而增加总的投资数额。

    2)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

    对于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从而缓解企业的出资压力,不减少注册资本。

    3)鼓励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

    若干意见把鼓励组建企业集团的措施与投资性公司的要求和标准衔接起来,引导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集团化经营,扩大外商投资规模。

    4)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扩大对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3.方便外资向中西部转移和投资

    1)全程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区转移

    对于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并提供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2)授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授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工商行政机构的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

    3)给外资并购在登记环节中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4.提高服务外商投资的效率

    1)全面落实“一事一核”制度,减少内部审核层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2)提高外商投资登记信息化水平,推行电子政务和网上登记功能,方便企业办事。

    3)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分类监管。

    4)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若干意见中的许多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细则方可实施,例如债权转股权如何操作等,希望外资企业注意关注进一步的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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