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2009-02-17 08:18:00)标签:法律 诉讼主体资格 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 武汉 财经 分类:法律
总公司在杭州,刘先生在武汉分公司负责,期间发生合同纠纷,刘先生可否以武汉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近日,刘先生以武汉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武汉洪山区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说分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鲍律师认为,这个回答过于绝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体参见: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只要是武汉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以武汉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本人对武汉洪山区法院立案庭的做法深感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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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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