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的基本概念

作者:李健 来源:北京天畅律所 发布时间:2012-03-26 22:22:29 点击数:
导读:一、矿权指矿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矿的权利的总称。矿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规定。矿权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分三种,即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二、矿权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

一、矿权

指矿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矿的权利的总称。矿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规定。 

矿权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分三种,即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

二、矿权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属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凡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主体的惟一性、客体的无限性、权利的独立性。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三、探矿权

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主体为探矿权人。

四、采矿权

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和公民称为采矿权人。

五、矿权转让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矿权转让遵循的条件:

(1)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矿业权,即其必须是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2)受让人应具备法定条件。即要有足够的资金,有与勘查或采矿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 

(3)必须经依法批准。矿业权转让属要式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3、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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