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六)

  发布时间:2010-06-29 13:33:05 点击数:
导读:109.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权人会议发现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有权申请终止和解。  企业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终止和解。法院经审查属实,或发现有…

109.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权人会议发现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有权申请终止和解。

  企业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终止和解。法院经审查属实,或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终止和解。

  110.和解终止时,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后达成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继续破产清算。

  111.和解终止后,债权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让步归于消灭。

  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具有保持力,不必返还给债务人。

  破产分配时,应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基准按比例计算清偿数额,将各个债权人在和解过程中已受清偿部分扣除后,作为债权人应受偿数额。

  112.企业经和解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并未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受此限。

  113.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企业整顿

  114.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为两年。

  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115.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116.申请企业整顿应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原因的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为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117.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议申请企业整顿的,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本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内容。

  118.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119.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的整顿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听取意见。

  120.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任何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得向有关法院申请开始或继续民事执行程序。

  121.企业整顿期间,债权人会议发现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部分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或和解。

  法院经审查属实,或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终结该企业的整顿。

  122.企业经整顿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并未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受此限。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整顿期间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123.企业经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24.企业整顿期满,仍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重新登记债权。

  七、破产宣告

  12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126.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27.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

  (2)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

  (4)债务人因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虽有上述情况,但债务人资产不明晰的,一般不宜立即宣告破产。

  128.属下列情况的,法院可在刊登破产案件受理公告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不予认可的;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4)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整顿期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终结整顿或解除和解协议的;

  (5)整顿期限届满或和解协议终止,企业仍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29.债权人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应中止破产程序的。

  130.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13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到庭。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132.破产案件的开庭通知及送达方式,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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