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三)

  发布时间:2010-06-29 13:30:28 点击数:
导读: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

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4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登载。

  43.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

  4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债务人如有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4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立案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46.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47.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8.法院对已知债权人未作书面通知的,不应以已经公告为由推定其放弃债权,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已知债权人是指债务人能够提供其姓名或单位全称、明确的地址、邮政编码,法院能够送达有关通知的债权人。

  49.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工作,应在卷中予以记载;载明所知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时间、发送通知的方式等。

  5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但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发生流失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并监督债务人及时处理,或由法院组织变卖、处理。变卖处理的价款由法院提存。

  提存的款项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财产;如经审查驳回破产申请的,则将款项返还。

  52.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

  53.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54.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5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

  56.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57.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

  (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提起新的诉讼的,受理法院应驳回债权人起诉。

  59.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债务人已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条件的,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

  不申请破产的,法院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6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有关司法部门依法中止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程序,不得扣划、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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