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二)

  发布时间:2010-06-29 13:20:03 点击数:
导读:(二)立案审查  19.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各院立案庭与负责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共同完成,审判业务庭负责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  20.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

(二)立案审查

  19.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各院立案庭与负责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共同完成,审判业务庭负责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

  20.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1.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负责立案人员应在卷中记明责令破产申请人补正的时间、内容和期限,以及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

  22.破产申请人在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负责立案人员应将此结果通知破产申请人,并在审查立案登记本上记明原因和时间,或另作笔录记明。

  2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1)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权的真实性;

  (3)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4)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25.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确定。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26.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恶意破产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7.下列破产申请,法院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不予受理:

  (1)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材料以及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4)债务人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

  (6)申请破产的企业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企业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

  (7)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

  28.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受理

  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0.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应为“(××××)×民破字第×号”。

  3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2.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4.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3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

  3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向破产申请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3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3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3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4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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