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俄罗斯法律促进中俄投资合作

  发布时间:2012-03-27 16:41:15 点击数:
导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中毅  进入新世纪,中国和俄罗斯分别进入经济发展的转折时期。这个转折时期的主要标志:一是中国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坚持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中毅

  进入新世纪,中国和俄罗斯分别进入经济发展的转折时期。这个转折时期的主要标志:一是中国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坚持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高效低耗、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俄罗斯进入经济全面振兴的新时期,开始由资源导向型经济向创新导向型经济过渡。二是随着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俄罗斯保健、教育、农村、住房和人口领域“五大社会工程”的的先后启动,两国经贸关系由构建法律框架阶段进入全面务实合作阶段;双方贸易合作开始由以货物贸易为主向以经济合作与投资合作为主的方向发展。

  中俄两国社会经济形式以及双边贸易合作中出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要求双方进行规范性的贸易和深化经济投资合作。而经济投资合作的特点是期限长、风险大、需要政府担保和法律规范。这就需要双方在加强政府之间沟通的同时,开展法律方向的合作。本文拟针对双方合作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作些关于俄罗斯法律方面的提示,以期引起到俄投资办厂的中国投资者和经商人员对俄罗斯法律的主要特点和重要的内容之关注。

  一、俄罗斯法律具有过渡性和不确定性

  俄罗斯申请入世已经十多年,迄今尚未如愿。申请入世的过程正是俄经济转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俄罗斯法律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据俄有关部门透露,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俄罗斯已通过100多项新法律。到2002年初,加入WTO所必须的新法律已经有70-90%通过和将要通过。还有一些法律将在加入WTO后继续完成。法律的断重复修改、完善和颁布,甚至连执法者也不知其中所云。这就增加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不安全感。早在2001年4月,普京总统在圣彼得堡的一次谈话中强调指出,“立法不稳定是俄罗斯吸收欧洲投资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西方的标准,俄罗斯尚需努力”。他期望,修改,完善和实施新的法律,既能成为新时期国家建设的起点,又能成为经济活动的起点。过去,中国在俄的经营者和投资者,由于不熟悉和不掌握俄罗斯的法律吃亏上当者甚多。这个教训应当记取。

  二、俄罗斯法律具有联邦国家的特点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国家的法制管理划分为两个层次:联邦(中央)法律和联邦主体(地方)法律。这种法制管理层次的划分,是以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地方)在行政、经济和财税管理方面的分权原则为基础的。属于联邦(中央)管理权限事务,比如国防、外交、海关、边防、检疫等由联邦法律来调节;属于地方管理权限的事务由联邦主体(地方)法律来调节。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主体(地方)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要服从联邦(中央)法律。比如,俄联邦主体建立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协议,事前要与联邦外交部进行协商,必要时要上呈草案的文本,得到认同和许可后,才能够签署;联邦主体签署的建立国家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协议,不问其形式、名称和内容,“圴不是国际条约”;联邦国家权利机关对未经同意而由联邦主体签署的建立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协议“不承担责任”等等。

  但是,在外对实际的经济交往中,许多联邦主体,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州,边疆区以及以主体民族为基础组成的自治州、自治共和国和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款与联邦法律有差异,提出的优惠政策也往往多于联邦法律。因此在与俄联邦主体的经贸投资合作中,既要充分利用联邦主体法律所提供的优惠条件开展实业活动,又要特别注意参照联邦(中央)的相关法律签署协议和合同文本,避免因俄地方法律和中央法律相悖,招致协议或合同废止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要熟悉俄罗斯涉外法律的要点,选择适当合作形式

  掌握俄罗斯的法律为我所用,是对俄投资合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对俄的法律特别是新出台或新修改的法律条款,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以便依照俄的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方式,参与俄相关领域的经济投资合作。其中以下方面起码当引起注意:

  (一)要注意研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新法规。俄新矿产法与旧矿产法相比,有以下新内容:首先,规定国家和矿产使用者之间管理性的许可关系转换为合同性的法律关系。在有效合同的条件下,国家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如出现纠纷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其次,规定外国投资者,即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这意味着,投资俄矿产资源开发的外国自然人、法人组织必须先转换身份,在俄罗斯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才能进入俄矿产使用领域。第三,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不能进入矿产开发,必须与俄建立合作合资公司,才能在俄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根据这些新规定,中方投资者和经商人员,必须依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合法的身份和采取合适的合作经营方式,才能在与对方的合作中获得互利共赢。

  (二)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在资源开采的审批权限上,有具体的数量要求和特例的标准:在规定的数量以上的矿产地要由联邦中央的法律批准;而在规定的数量以下的矿产地,可不经过联邦法律批准。比如俄《产品分成协议法》有关条款规定,开采如下的矿产地,即可采矿储量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矿藏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天然气田;主矿矿藏储量在50吨以下的金矿;矿藏储量在1吨以下的砂金矿等,以及其他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等,可以不经过联邦法律批准等。在与毗邻的俄联邦主体的矿产资源开发中,我要充分利用这项条款提供的法律空间,进行双方的合作。

  (三)要按照俄联邦有关条款规定,参与俄境内森林资源的开发。俄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采伐森林资源时,要注意环境保护,实行“卫生砍伐”。在开发中,不仅要实行卫生采伐,还要在采伐的同时按照规定值树造林。因此,在与俄方签署森林采伐协议时,我方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只砍不种”,更不能滥吹滥伐,而是应当照章办事。

  (四)要了解俄新《土地法典》对投资者的重要。叶利钦时期,在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问题上,总统和会议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经过7年的争论,2001年俄颁布实施的新《土地法》,在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问题上有所突破:一是首次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规定了非农用土地(具体指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邮电通信和工业用地等,约占整个土地面积的2.7%)可以进入时常流通和买卖,并具体规定了其买卖的规则;二是允许外国人购买非农用土地(边境地区的地段除外,总统签发的此法生效令上,将附有外国不能购买的土地的地区清单)。到俄罗斯投资办厂的中国投资者,要充分利用俄新《土地法典》的有关条款,在地方政府担保的条件下,利用俄的土地合作进行有利于当地发展的项目开发。

  (五)要充分利用俄新颁布的《经济特区法》,参与俄经济特区的建设。2005年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规定:“建立经济特区旨在发展经济的加工部门、高技术部门、生产新产品和发展基础设施。”为此,该法和此后的修订条款对入驻经济特区的投资者规定许多优惠政策。比如厂商5年内免征土地税和不动产税;进口国外商口免征进口税;出口俄罗斯商品免征出口税等等。

  2005年年底,经过投标和竞标,俄政府确定建立2个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和4个技术应用经济特区。2008年2月3日,俄政府又确定建立7个旅游休闲经济特区(其中多数位于环贝加尔湖地区)。2007年4月,俄联邦旅游署署长邀请中国联合建设俄境内的旅游休闲经济特区,并表示对旅游休闲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特殊的税收优惠。俄罗斯在其境内建立经济特区的事业,也为两国边境地区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与俄毗邻地区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利用我鼓励在国外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优惠政策,积极参与俄经济特区的建设。

  四、了解中俄法律差异,合理解决贸易纠纷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俄两国都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在经贸合作中,由于双方运作方式不规范,经常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在解决这类经济纠纷时,如何能做到维护自身利益?关键在于,熟知中俄两国的法律和细则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以我为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措辞肯定、逻辑严密和合同文本。

  首先,要坚持选择中国法律为使用的法律来签订经济合同。一旦在合作中出现矛盾或经济纠纷,争取依照我方熟悉的法律行事,使自己处于主动的地位。

  其次,要选择仲载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目前,解决中俄经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载。前者是通过法院解决:在中国是人民法院,在俄罗期是仲载法院,后者是通过双方约定的仲载机构解决:在中国通常是投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载委员会,在俄罗斯则通常投在莫斯科的俄罗斯工商局国际商事仲载院。作为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载方式要比诉讼方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随着中俄先后加入WTO,采用仲载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更容易得到执行。

  五、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组织建立法律咨询机构

  培养精通俄语和法律的复合人才,是中俄经贸投资合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条件。建立法律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投资者和经商人员法律意识,促进双方经贸投资合作规范性发展和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满洲里的中国最大的陆路运输口岸城市,承担着中俄60%以上的陆路运输任务,在中俄毗邻地区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和规范双方的经贸投资合作,满洲里市应当未雨绸缪,充分利用自己有利的区位和教育资源,加强培养精通俄语和法律的复合人才,建立法律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在这一方面,已经建立的满洲里俄蒙市场研究中心和在建的满洲里学院及其俄罗斯研究中心应当是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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