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的取得和保护(四)

作者:李健 来源:北京市天畅律所 发布时间:2012-03-26 22:27:34 点击数:
导读:七、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家…

七、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报安全许可证需准备的资料:

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 

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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