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基本条款

  发布时间:2010-08-12 12:02:30 点击数:
导读:(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以下九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是为了明确劳动者主体一方的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鉴于有的劳动者是外国公民,其他有效证件,如护照也可以。
  (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涉及到合同终止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易引发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一般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内容条款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履行劳动的的所在地,关系到劳动者的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遵照执行。对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对于已报批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人员可以不受每天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 0 小时的限制。
(六)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对价。劳动报酬的高低,直接影响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即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和完成劳动任务所需的必要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二)约定条款
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的内容主要有:
1、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再次选择的考察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报酬与自己所从事的劳动是否相当等。
2、服务期条款。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培训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在此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3、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防止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求的愿望,国家对此未作统一规定,由双方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可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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