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

  发布时间:2009-07-21 23:56:33 点击数:
导读:  管理层收购的概念  (一)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

  管理层收购的概念
 

 

  (一)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二)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商务词典》解释: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者收购公司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管理者从风险投资者手中回购股权的行为。
 

 

  (三)我国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定义,但是规定在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如果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员工时,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表明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可了管理层收购的存在,但是并没有就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
 

 

  二、管理层收购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兼并、管理层收购等词语频频出现于报纸期刊中,而且往往将他们相提并论。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概念无论是行为的主体、资金来源、行为的目的都各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需要明确区分。
 

 

  (一)上市公司收购
 

 

  我国《证券法》虽然专设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但并没有就“上市公司收购”作明确的定义,仅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收购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收购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理解一直以来没有取得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举牌公告界限即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达到法定强制要约收购界限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被定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分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是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多少,而是要考虑投资者的持股目的。如果其持股目的是为了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则不论其持股多少都是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而进行的公司收购,即通过购买一个上市的股份来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权的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误解,实践中持有某上市公司超过举牌界限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收购,我们不能排除有的投资者认为某种股票值得投资而在证券市场上买入大比例该种股票,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入。第二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只有强制要约收购才是上市公司收购,这种观点就太狭窄了。本文认为第三、四、五种观点比较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本意,既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从目的上考虑的。
 

 

  (二)公司兼并
 

 

  公司兼并一词源于Merger一词,在英美国家Merger一词有两种含义:
 

 

  1、《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公司兼并的方法:(1)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这是对Merger最广义的解释。
 

 

  2、《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一个事物或权利被另一个事物或权利混合或吸收,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没有另一方尊贵或重要,不重要的一方将不再存在。在公司法中,它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继续保持它的名称和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前者的责任、财产和义务、特权、权利等。而被吸收的公司则不再以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存在。”这是对Merger一词的狭义解释,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的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在我国,“企业兼并”一词作为法律术语,首先出现于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三)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一种利用高负债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重组该目标公司的目的,并从中获得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有效金融工具。
 

 

  通常组织杠杆收购的投资者有以下几类:
 

 

  专业并购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资基金公司。
 

 

  对并购业务有兴趣的机构投资者。
 

 

  由私人控制的非上市公司或个人。
 

 

  (4)能通过借债融资收购的目标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它是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一种新型收购形式,80年代发展到顶峰,它的出现改变了美国公司收购的原有特征,使蛇吞象成为可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行为目的分析: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管理层收购则主要是为了产权结构的重组或提高效率;从行为的主体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可以是任何人,而管理层收购仅限于本公司的管理层;从行为的方式看,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通过证券市场,公司兼并和管理层收购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从资金的来源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必须是行为人的自有资金,而管理层收购则是靠杠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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