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股权转让案一

  发布时间:2009-08-07 08:57:12 点击数:
导读:2008-12-2211:28:57)标签:法律之门分类:法律之门_公司证券法专题(一)案情甲公司、乙公司以及在香港注册登记的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于1993年8月6日签订了《合营公司合同》(以下简…

2008-12-22 11:28:57)标签:法律之门   分类:法律之门_公司证券法专题

(一)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以及在香港注册登记的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于1993年8月6日签订了《合营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合同》中,甲公司为甲方、乙公司为乙方、香港公司为丙方。该合同第2条约定:“甲、乙、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该合同第5条约定:“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风险亏损。”该《合同》第10条约定:“甲、乙、丙方的出资额共为1000万人民币。其中甲方550万人民币,乙方200万人民币,丙方250万人民币。”该《合同》第13条约定:“甲、乙、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1993年10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向合营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蓉合资字【1993】第446号)。1993年10月29日,合营公司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业合川蓉总字第1393号。)

1995年1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内容如下:“兹有甲、乙双方于1993年7月15日签订协议,合资组建合营公司,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800万元(包括外商出资额在内)。占五分之四的股份;乙方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五分之一股份。 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乙方退股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除土地外,企业资产已经贬值,但从发展的角度考虑,甲方同意承担全部贬值。(2)甲方退给乙方全部股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在扣除征用土地占有用的资金后,余款按月息1.5% 的标准计付投资期间的资金利息(以实际退股日期为准进行核算)。 (3)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5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的补偿。(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买下乙方在合营公司的全部股份。在甲方支付乙方投股本息及土地补偿后,不存在终止清算等其他问题,乙方也不再提出任何其他要求。(5)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乙方担保的货款计人民币69096.72元,由乙方承担,在退股本息中一次性扣除结算。上述《退股协议书》签字后,甲公司先后向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200万元。

对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事宜,香港公司出具了落款日期为1995年1月25日的《关于乙公司退股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该《确认函》载明:“香港公司作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同意乙公司推出其所拥有的合营公司20%股权(200万元人民币),并转让给甲公司。对《退股协议书》特致函予以确认。”

2004年12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丁公司诉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丁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乙公司的价值730万元的财产或投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院依据丁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乙公司投资在合营公司中的20%股权以及股权收益。2005年9月12日,该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要求合营公司做出协助执行人向丁公司支付2004年度以公司应获得的股权红利1281790元。

2005年8月9日,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于合营公司下达了《关于同意合营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1)同意合营公司的投资者乙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2)股权变更后,甲公司持有合营公司75%的股权,出资为750万。(3)香港公司持有合营公司25%的股权,出资为250万元。(4)同意合营公司投资者就以上事宜对原合同、章程所作的修改条款。请接此批复后速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年8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向合营公司核发了载明公司股东仅包括香港公司和甲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5年8月19日,合营公司将本案项下的,股权转让的结果载明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该股东名册,合营公司的股东仅有两名:一名是成都市甲公司,出资750万元,一名是香港公司,出资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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