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

  发布时间:2009-08-07 08:24:47 点击数:
导读: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特别是受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或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特别是受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或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涉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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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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